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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2個月,其擴充金額為966,000元整。
2.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
3.後續擴充增購辦理方式:依本案決標價執行,不再另行議價,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9樓行政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6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1.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處理業務廠商,除出具廢棄物處理操作許可證外,並須檢附配合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業務廠商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共同投標協議書(須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2.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業務廠商,除出具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外,並須檢附配合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業務廠商之廢棄物處理操作許可證及共同投標協議書(須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3.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許可證,廢棄物種類代碼須具備【C-05生物醫療廢棄物營業項目】。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證明文件。5.甲級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業者,須檢附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函合作業者之許可函及代處理(或清除)契約書。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詳見內容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
(1)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元整。
(2)請領標廠商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招標文件。
2.人工領取: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總務室領取。
3.郵遞發售: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附大型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並註明欲購買招標文件之招標案號或招標案名,內附現金袋(標單文件發售金額)以限時掛號方式或匯票郵寄至發售地點,本院於收售相關文件後,寄發招標文件(若因回郵信封未貼妥限時掛號回郵或未寄附現金袋或匯票等情事,則恕無法寄招標文件)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
(二)領標廠商應詳細核對招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於領標當場請求機關補齊,電子領標廠商取得本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立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電子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領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三)機關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開標結果若需減價或比減時,廠商若未派員出席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相關聯絡人:
使用單位:黃建智先生04-25271180-2354
採購人員:黃秋豔小姐04-25271180-23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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