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4051@fyh.mohw.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或實際採購金額達預算金額,如機關於業務需要,廠商需合意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契約價金續約3個月(詳如預估使用量需求表,金額總計10,542,414元),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總務室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九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7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 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
(1)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元整。
(2)請領標廠商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招標文件。
2.人工領取: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總務室領取。
3.郵遞發售: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附大型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並註明欲購買招標文件之招標案號或招標案名,內附現金袋(標單文件發售金額)以限時掛號方式或匯票郵寄至發售地點,本院於收售相關文件後,寄發招標文件(若因回郵信封未貼妥限時掛號回郵或未寄附現金袋或匯票等情事,則恕無法寄招標文件)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
(二)領標廠商應詳細核對招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於領標當場請求機關補齊,電子領標廠商取得本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立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電子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領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相關聯絡人:
1.請依需求內容洽各使用機關辦理。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歐陽小姐02-22765566轉2881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周小姐02-82006600轉2537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陳小姐04-25271180轉2374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陳小姐04-22294411轉5906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劉小姐04-8298686轉8716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包小姐049-2231150轉2215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湯小姐06-2705911轉3232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張小姐06-2200055轉2512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劉小姐07-6613811轉1732
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蕭先生05-3790600轉205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張小姐(06)9261151轉50107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陳小姐082-332546轉1290
2.本案採購人員:總務室陳艾琪小姐,電話(04)25271180轉2374。
3.規格聯絡人:藥劑科鍾藥師04-25271180轉106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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