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82006@mil.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合約期間2年,保留後續擴充1年,機關將於每月外包會議中討
論廠商異常事件,並請廠商於會議中說明,參考廠商履約情形及考核
表作為後續擴充條件,條件如下:
(1)每月考核表總平均分數低於80分的次數,每年合計不得超過3
次
(2)契約結束前三個月經各單位主管評分,總平均超過80分
(3)未發生重大疏失達終止契約之情事
*以上條件皆符合,得延長合約一年,於115年01月0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74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747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
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本案不低於17,884,442元)
(2)另須檢具採購機關(構)出具之下列文件:a. 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2.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押標金憑據。
(三)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