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850215@mail.tyg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50元整,請至本院醫療大樓14樓出納組繳納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門急診大樓B1收發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押標金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七)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
規格應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請投標廠商檢附下述有效期間內之許可證明,如許可證明於投標截止日逾有效期間者,另須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證明及主管機關受理證明,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一)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主管機關核定中文仿單(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得免附中文仿單,屬第二、三等級醫療器材者,須另檢附主管機關核定中文仿單)。
(二)「屬第1等級具量測功能或滅菌者、第2等級及第3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國產GMP/輸入QSD)」(依藥事法第57條、藥物優良製造準則、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國產」或「輸入」之醫療器材,均應符合我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至「輸入」之醫療器材,得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QSD)」,作為申請符合我國GMP之證明文件)。
(三)型錄、手冊、Datasheet等佐證資料。
(四)交貨清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者,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90天日曆天辦理儀器設備交貨、安裝、單位教育訓練及招標規格中載明廠商應協助辦理事項。(不含單位測試或試車)。
(二)規格聯絡人03-3699721,護理科田督導分機431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