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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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金額:新台幣57,967,200元整。
2.期限或數量:1年。
3.擴充內容: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及決標價格執行,不再另行議價,惟仍得議約。
4.於合約期滿6個月前由廠商提出書面申請,本院得同意辦理後續 擴充。
5.後續擴充廠商之評估標準:採購督導小組出席委員評估,後續擴充評核表,總平均分數達75分(含)以上,並經機關簽奉核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醫療大樓14樓
付款方式
每份150元至桃園醫院醫療大樓14樓繳款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醫療大樓14樓大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辦理時程緊迫避免得標廠商拒不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案件性質複雜極易出錯、廠商履約結果影響人民及機關權利甚鉅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門診大樓B1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押標金—250萬元整
廠商切結書1(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附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標價清單
廠商切結書2
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憑據序號收據(專人至機關領標免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於投標截止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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