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705579@mail.tyg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
付款方式
至醫療大樓14樓出納組繳費150元,後至14樓總務室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14樓醫療大樓14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辦理時程緊迫避免得標廠商拒不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案件性質複雜極易出錯、廠商履約結果影響人民及機關權利甚鉅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門急診大樓B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需符合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條例)或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含水塔清洗、水質處理業務)】、「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J101990其他環境及汙染防治服務業」者
■廠商納稅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押標金。
■廠商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至少具備一名【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或【廢(汙)水處理專責人員】(丙級或以上)證照
■登記證(有效期內冷凍空調工程業)若為「冷凍空調裝修業者」需附
■公會會員證(有效期內冷凍空調工程業)若為「冷凍空調裝修業者」需附
■餘詳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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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09修正招標文件-服務規範之廠商投標資格增加如下:
「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J101990其他環境及汙染防治服務業」者
1150917修正招標文件-因更新外標封日期並依規定展延等標期
1.截標日期:115年9月23日17時00分
2.開標日期:115年9月24日10點
3.因上述同步招標文件變更:外標封、投標須知、三用表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需提供承作過空調水處理維護合約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電子領標請自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2.親自領標者:請於等標期間內(不含假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下午13時至17時於辦公時間內請先至醫療大樓14樓出納室繳交150元後,持繳交工本費收據至總務室領取。3.郵購者:請寄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總務室陳小姐收,地址:桃園市(區)中山路1492號,另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地址)並貼足郵資50元整。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文件工本費150元。2.電子領標者另加中華電信收取之費用。
本案聯絡人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務必前往現場詳為查勘四周環境,充分瞭解標案內容,俾對工程有深切瞭解。採購文件內容、預約現場勘查及其相關事項聯絡人:總務室陳小姐,電話:03-3699721#451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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