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PH-2893-11103 已決標公告

院區大禮堂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決標日:111/04/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莫國箴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000,000
原始預算
$ 2,037,000
底價金額
$ 2,0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機關代碼 A.21.100.3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國龍
聯絡電話 (02)22765566#2893
機關代碼 A.21.100.32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聯絡人 林國龍
聯絡電話 (02)22765566#2893
傳真號碼 (02)22768560
電子郵件信箱 geaf33117@tph.mohw.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4/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5/10 17:00
開標時間 111/05/11 09:00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各階段履約期限請詳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依法登記並領有開業證書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並具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相關項目者。) (1)建築師開業執業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5.授權書。(本文件得當場繳交查驗(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攜帶授權書及本人證件正本供查驗,未攜帶證件視同該投標廠商代表未到場,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40天內完成設計工作。 2.得標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自行辦理工程招標案開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3.如有其他契約文件未載明部分,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其他說明: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林國龍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5/1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100.3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國龍
聯絡電話
(02)22765566#2893
機關代碼
A.21.100.32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聯絡人
林國龍
聯絡電話
(02)22765566#2893
傳真號碼
(02)22768560
電子郵件信箱
geaf33117@tph.mohw.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4/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5/10 17:00
開標時間
111/05/11 09:00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各階段履約期限請詳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依法登記並領有開業證書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並具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相關項目者。) (1)建築師開業執業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5.授權書。(本文件得當場繳交查驗(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攜帶授權書及本人證件正本供查驗,未攜帶證件視同該投標廠商代表未到場,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40天內完成設計工作。 2.得標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自行辦理工程招標案開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3.如有其他契約文件未載明部分,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其他說明: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林國龍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5/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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