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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急診大樓8樓 總務室投標箱或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標的相關※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作為證明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之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各投標廠商詳閱投標須知及各項招標文件。
(二)投標廠商應攜帶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與身分證件備查,非公司負責人參與投標須檢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件,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不得參與後續比(議)價及代表廠商說明權利。
(三)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如有造假不實之情事,廠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請詳閱本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所提供之內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內外標封檔案文件,以招標公告內容為主,得請機關釋疑後,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五)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本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六)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亦即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案投標標價係依招標文件中之「投標標單」為主,如有誤繕、錯字經投標收件截止時間後及開標後均不得更改,如非以中文大寫填入,為無效標單並不為決標對象。
(七)「投標標單」標價與「投標標價清單」總和標價不符時,以「投標標單」標單為主,得標後依比例調整「投標標價清單」各品項標價,無法整除之餘數得納入廠商利潤或其他雜項費用項目。
(八)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3次為原則,廠商不得於議價程序後提出任何疑義。
(九)本案為電子領標,不接受現場領標。
(十)本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廖小姐或王小姐
聯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1或2892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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