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公告日期
106/05/0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南京東路2段174號6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6/05/25 - 106/07/23 (預估)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本案廠商為原廠同意讓利情況承諾以特優惠價位售予,且本次投標型號目前皆有醫院實績使用,廠商與本院合作多個履約標案,故廠商所提說明尚屬合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06年05月11日11時00分始於本院二樓復健科會議室辦理第二次開標作業,於截止投標日止,合格投標廠商計2家,經資格審查結果符合招標文件。
二、續開規格封,經規格審查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三、續經開啟價格封,1號-景立科技有限公司投標標價新臺幣432,000元、2號-雅訊科技有限公司投標標價新臺幣538,062元,二家廠商皆進入底價,1號廠商報價最低且低於底價8折,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廠商於7天內(05月17日17時00分前)提出說明,並宣布「保留決標」。
四、本案於106年05月12日經廠商提出說明:本案經履約管理人員確認,本案廠商為原廠同意讓利情況承諾以特優惠價位受予,且本次投標型號目前皆有醫院實績使用,廠商與本院合作多個履約標案,故廠商所提說明尚屬合理。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第一條規定: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並簽核通過。
五、本案於106年05月25日08時30分,由開標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照價決標於1號廠商-景立科技有限公司,決標價為新臺幣432,000元,底價為新臺幣660,000元整
截標時間
日止,合格投標廠商計2家,經資格審查結果符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