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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期間一年、金額新台幣33,202,400元、1對多照顧服務員時數93,440小時、自費聘任照顧服務員14,040總班次。
契約期滿後,若機關與廠商雙方欲辦理後續擴充時,應於契約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考量工作表現是否無不良事蹟、扣款事項等,其續約每次一年,以一次為限,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依增購年度之機關需求、數量、預算及市場行情等情況,另與廠商辦理議價(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貳、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合作社、團體
■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人力派遣公司、機構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1.廠商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3.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人力派遣廠商切結書及保密切結書。
□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5.投標廠商聲明書。
■ 6.押標金。
■ 7.投標須知中的切結書1
附加說明
一、招標機關名稱: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二、招標機關地址:基隆市信二路268號
三、履約地點:詳附件一:照顧服務員人力需求預估表中各需求單位。
四、履約期限(執行期間):
得標廠商應自106年04月01日起至108年03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本案採購標的之供應。
五、照顧服務員人力需求:
(一)本案照顧服務員基本人力需求預估:詳如「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照顧服務員人力需求預估表」(如附件1)。
(二)前開預估表內之人力需求數係屬預估性質,機關保留依實際需求人數通知得標廠商,倘實際派遣人員未達預估需求數,得標廠商不得據以要求機關增加派遣人員。
(三)得標廠商應依前開照顧服務員人力需求預估表之「照顧服務員與病患人數比例」派遣足夠之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惟倘需接受照顧服務之病患(住民)人數未達病患(住民)比例上限人數時,廠商仍應增加提供照顧服務員1名。
(四)得標廠商應依機關實際需求派遣足夠之照顧服務員人數。
六、本案照顧服務員執行工作內容說明:
(一)本案廠商如為人力派遣公司,派遣之照顧服務員應屬該公司之員工,如為合作社或協會者,派遣之照顧服務員應為該合作社社員或協會會員。
(二)本案廠商派遣之照顧服務員,應依「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照顧服務員工作內容摘要表」(如附件2)及照顧服務員工作指導書,執行機關病患(住民)之照顧服務。
(三)廠商應依機關實際需求單位,提供調派足夠之照顧服務員,並依「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照顧服務員服務委外管理事項」(如附件3)規定,執行有關本案照顧服務員之人員派遣、履約品質管理及監督等事項,前開管理事項未規定者,另依本案契約之規定辦理。
(四)由病患(住民)自費聘任之照顧服務員規定及原則:
1. 廠商應依病患(住民)個別要求提供照顧服務員人力,以照顧機關病患(住民),且派遣人力以一對一為原則。
2.工作班別及時數:採■(班/12小時)方式執行照顧服務工作。
3. 自費聘任之照顧服務員,應依「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照顧服務員服務委外管理事項」辦理相關照顧服務,其所提供之照顧服務情形,並由機關一併納入本案契約履約管理及驗收。
4.自費聘任之照顧服務員服務費用,由病患(住民)自行支付得標廠商,惟得標廠商應按月將該部分執行情形及費用造冊送機關備查,及一併辦理驗收。
5.每半年服務滿意度調查一次。
參、預估經費:
一、採購金額:新台幣(以下同)99,607,200元整。
■ (一)本案預算金額:29,900,800元整,期間二年,內容如下:
■ 1.委託服務費用: 29,900,800元整,期間二年。
(1)需求單位:詳附件一:照顧服務員人力需求預估表中各需求單位。
(2)單價計算方式如下:■每人每小時 160 元計(未達半小時者不計)。
(3)非採固定金額给付,列入本案議價(約)範圍,決標後須依決標金額比率調整各項單價,並以照顧服務員實際提供照顧服務總時數覈實支付服務費用。
■2.由病患(住民)自費聘任之費用:36,504,000元整,期間二年。
(1)由本案得標廠商提供照顧服務員(比例為1:1),預估需求總班次如下:
■ 1,170 班次/月(班/12小時)
(2)單價計算方式如下:
普通病房■每人每班 1,300 元計(班/12小時)。
隔離病房■每人每班 1,400 元計(班/12小時)。
精神科急性病房■每人每班 1,400 元計(班/12小時)。
(3)廠商實際提供之照顧服務費用,由病患(住民)自行支付廠商。
■ (二)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一年,其經費為33,202,400元整。
2.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擴充之金額新台幣33,202,400元、1對多照顧服務員時數93,440小時、自費聘任照顧服務員14,040總班次。
3.由機關依增購年度之機關需求、數量、預算及市場行情等,決定是否洽原契約廠商辦理增購。
4.後續擴充增購辦理方式:
■ 依增購年度之機關需求、數量、預算及市場行情等情況,另與廠商辦理議價(約)。
二、投標廠商應依■委託服務費用及□固定金額给付■病患(住民)自費聘任之費用,分別提列各項經費後,加總填報總價投標。
三、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因字數限制請詳衛生福利部醫院照顧服務員委外服務案需求說明書、契約書、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機關採購主辦單位查詢(招標文件諮詢洽總務室-張毓真小姐,聯絡電話:(02)2429-2525 轉2806;需求單位聯絡人為本院護理科曾督導月盃小姐(02)24292525轉5506。
修正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第27、28點,招標文件有異動,請己領標廠商重新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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