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ln01514@kln.mohw.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本院二樓復健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4.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5.聘請之藥師(生)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6.押標金繳納證明
7.投標須知中的切結書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審查藥品有效期限內之藥品許可證(如為專案進口則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核准函)
(二)審查藥品製造廠之PIC/S GMP證明文件及其效期
(三)審查藥品許可證登載之製造廠名稱、地址應與PIC/S GMP證明文件相符。(如未符,應提供申請變更文件資料)
(四)審查藥品之中文仿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與所列規格是否相符(如為專案進口則檢附出產國仿單)
(五)審查中央健保署有效核價證明(以投標截止日前為準)
(六)同等品聲明書(非以同等品競標者免附)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THIAMINE HCL;NICOTINAMIDE ;RIBOFLAVIN PHOSPHATE;PYRIDOXINE HCL;ASCORBIC ACID )2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