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ln01514@kln.mohw.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01月01日至109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4.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5.聘請之藥師(生)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6.押標金繳納證明
7.投標須知中的切結書1
8.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9.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10.具供氣工廠(原廠)之支持供氣證明,非原供氣廠商需另提供換罐程序書及緊急應變手冊;原廠供應者免提供。
11.應有兩家以上(含)供氣工廠登記證,為支持短時間內緊急供氣能力其中一家需提供新竹(含)以北之經濟部工廠登記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醫療用氣體規格:
(一)審查藥品有效期限內之藥品許可證(如為專案進口則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核准函)
(二)審查藥品製造廠之PIC/S GMP證明文件及其效期
(三)審查藥品許可證登載之製造廠名稱、地址應與PIC/S GMP證明文件相符。(如未符,應提供申請變更文件資料)
(四)審查藥品之中文仿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與所列規格是否相符(如為專案進口則檢附出產國仿單)
(五)審查中央健保署有效核價證明(以投標截止日前為準)
(六)同等品聲明書(非以同等品競標者免附)
投標廠商非醫療用氣體規格:
1、品名、規格摘要、數量…等符合本院規格
其他須知:請詳閱契約書、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機關採購主辦單位查詢(招標文件諮詢洽總務室-張毓真小姐,聯絡電話:(02)2429-2525 轉2806;資格聯絡人:總務室張毓真。分機:2806;規格聯絡人:藥劑科石博仁主任。分機:51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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