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公告日期
109/07/2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建國南路1段237號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9/08/14 - 110/08/13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未得標廠商_2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未得標廠商_3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有關「109年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案號:P10901)」開標結果最低標廠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金額新臺幣39萬9,882元整,低於底價80%以上,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規定,限期提出說明,其低投標價理由之說明詳如附加說明欄位。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報價單,並於109年8月4日下午1時30分辦理第二次開標,至截止投標期限,計有「1號廠商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2號廠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號廠商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4號廠商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5號廠商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5家廠商投標,經審標結果,2號、4號、5號共3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1號廠商資格審查第3項廠商信用證明檢附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第7項投標廠商聲明書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3號廠商資格審查第3項廠商信用證明檢附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第6項投標廠商個資保密切結書一式二份,僅檢附公司名稱+負責人公司的一式一份,未檢附個人的另一份,故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2號廠報價39萬9,882元、4號廠商報價52萬3,773元、5號廠商報價45萬元,資格審查合格各廠商報價低於預算新台幣950,000元,為有效報價,價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二、案經開標結果,最低標廠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價為新台幣(以下同)39萬9,882元整,其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恐影響履約品質之虞,另因其標價進入底價惟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恐影響履約品質之虞,爰依「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執行程序」(以下稱「第58條執行程序」)項次四之執行程序規定,於開標現場請廠商於109年8月4日下午4時前向本院提出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面說明,俟經本院依其說明情形評估後再行決定辦理後續事宜。倘未於前揭期限提出說明,將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本案經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
三、本案最低標廠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8月4日下午2時9分以書面方式提出說明理由:「國內最大的產險公司,市占率超過23%,且中華信評評等為(twAA+)不會犧牲本採購案品質,千大企業票選最佳產險司第一名,會誠信履行契約,本標價係由核保評估風險、理賠預估金額及精算費率,保險費之核算無誤,標價係屬合理。」,經請使用科室確認廠商說明尚屬合理,依「第58條執行程序」項次四之執行程序規定,如認其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第一點)。
四、本案於108年8月14日下午04時30分假本院三樓總務室會議室辦理決標程序,由開標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照價決標於2號廠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底價51萬元整。
截標時間
期限,計有「1號廠商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2號廠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號廠商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4號廠商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5號廠商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5家廠商投標,經審標結果,2號、4號、5號共3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1號廠商資格審查第3項廠商信用證明檢附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第7項投標廠商聲明書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3號廠商資格審查第3項廠商信用證明檢附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第6項投標廠商個資保密切結書一式二份,僅檢附公司名稱+負責人公司的一式一份,未檢附個人的另一份,故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2號廠報價39萬9,882元、4號廠商報價52萬3,773元、5號廠商報價45萬元,資格審查合格各廠商報價低於預算新台幣950,000元,為有效報價,價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