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ln04017@kln.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期間: 1 年 。
擬增購之⾦額: 新臺幣23,738,400元 。
擬增購之項⽬、內容、數量(請敘明):若雙⽅欲後續擴充時,應於契約期滿前12個⽉前以書⾯通知對⽅,機關保留續約權利,續約期限為期1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續約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得以換文⽅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履約期限
115年11月1日至118年10月30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洗衣業(JA03010)(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證之營業項⽬須列有與本項服務業性質有關)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使⽤,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無其他⾜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證明。
4.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及各項醫療器材許可證;持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須提供原廠之代理證明及原廠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若無本項資格,則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5.投標廠商聲明書(需加蓋公司及負責⼈章)1份。
6.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需加蓋公司及負責⼈章)1份。
7.服務建議書:⼀式10份。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電子領標者免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1.現場領標:⾃公告⽇起⾄115年6⽉22⽇10時30分⽌,每⽇8時⾄17時,請逕
⾄本院總務室(基隆市信⼆路268號)索取。
2.函索:請⾃⾏考量投標期限及郵遞時程,並於函索信封上註明『索取案號
L11504招標文件』,內附圖說費⽤新台幣200元及貼⾜郵資(100元)並填
妥收信⼈姓名、郵遞區號、郵遞類別(視所貼郵資類別)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以
能裝入A4紙張者)⼄只;寄⾄基隆市信⼆路268號總務室採購組莊⼩姐收。
【投標⽅式及地點】
1.現場投標:於115年6⽉22⽇10時30分前投⾄本院總務室採購組。
2.郵遞投標:於115年6⽉22⽇10時30分前寄達本院收發室,以寄達郵戳為憑。
【開標地點】:本院三樓-總務室會議室
【開標⽇期】:115年6⽉22⽇上午11時
【其他】:
1.招標文件連絡⼈:莊雅汝⼩姐;電話:(02)2429-2525#2802、招標規格
連絡⼈:陳慧珍⼩姐;電話(02)2429-2525#2883。
2.非負責⼈參加需附授權書並攜帶⾝分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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