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ln01514@kln.mohw.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
1.醫師證書(正面)影本
2.專科醫師證書(正面)影本『中醫師無專科醫師制度,得免附』
3.醫師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4.執登的醫療院所開業執照(正面)影本
5.應向所屬衛生局報備核准切結書、保密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須知中的切結書1
(二)投(得)標廠商所附之各種證明文件如屬不實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規範
一、採購標的、規格、數量…:(內容繁多及複雜者,以附件增列)
(一)中文:門診醫療支援案
數量:詳6-1.支援班別明細表
(二)英文標的及數量摘要:﹙適用GPA之採購案件應提供本項資料﹚
空白。
二、履約地點:
■本部基隆醫院:門診醫療支援案。
□其他:
三、交貨期限或履約期間:
□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日內。
□本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日內。
■自決標日起至12月31日止。
□ 年。
□其他: 。
四、本案廠商應自行履約部分:(工程、勞務採購案件依需求擇訂、財物採購案件準用)
□全部
■主要部分:門診醫療支援案。
五、廠商履約重要事項:
(1) 付款方式:詳契約條款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2) 工作項目:詳契約條款第二條 履約標的
(3) 履約管理:支援門診各科。
(4) 驗收:乙方應繕造支援人員報酬給付清冊包含出席日期、簽到(退)紀錄,經甲方使用單位確認無誤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非個人部分應貼足印花稅千分之四)向甲方請款。
(5) 罰則:乙方無法按照排定班表執行醫療支援工作時,須事先電話通知甲方使用單位,並由甲方另派人員代替工作時,其金額為除原該班別應給付乙方價金外另加計違約金,每違約一次計罰契約總價金5%,累計違約計罰四次,達逾期違約金上限屬履約重大缺失,乙方應無條件與甲方終止契約。
(6) 智慧財產權:無。
(7) 其他:醫療糾紛辦理:如遇醫療糾紛案件由支援人員及醫院賠償(慰問金)自付責任百分比各50%為原則,如係乙方因素則依疏失情節調高乙方自付百分比。
六、其他重要事項:
(1)非公司負責人請檢附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2)本案依醫管會發布之醫療合作契約範本辦理簽約,支援醫師至本院時,醫療業務單位查驗支援醫師之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正本,並影印乙份送交人事室備查,另請支援醫師事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支援,並副知本院醫務行政室。未依法向所屬衛生主管機關報備核准且未繳交報備核准證明者,無法執行本案醫療業務,未依規定所致損失由廠商負責
(3)廠商應於自決標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4)醫療合作契約書(地區醫院、診所類)或醫療合作契約書(醫學中心、區域教學醫院類)為附約
(5) 廠商應為其派至本院支援之醫師辦理投保(公、勞保)或其他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保險
請詳閱契約書、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機關採購主辦單位查詢(招標文件諮詢洽總務室-張毓真小姐,聯絡電話:(02)2429-2525 轉2806;招標需求單位詢問洽詢各科,聯絡電話:(02)2429-2525 轉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