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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04@tneni.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1臺南市後壁區菁寮里後廍68號(本院綜合教育訓練中心2樓行政室)
開標地點
臺南市後壁區菁寮里後廍68號(本院綜合教育訓練中心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1臺南市後壁區菁寮里後廍68號(本院綜合教育訓練中心2樓行政室收發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營業代碼與營業項目: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該特定營業項目)。
(2)政府機關核發之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廠商投標時許可期限應至少為開標日),相關許可期限應符合下列之一者:
A.許可期限涵蓋至115年12月31日。
B.廠商於投標時提供許可證之期限尚未屆滿,惟許可期限未能涵蓋至115年12月31日,廠商須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者,核發機關應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作成准駁之決定。核發機關於其許可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申請展延者於其許可期限屆滿後,至核發機關作成展延准駁決定之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辦理。廠商應於投標時或履約期間提供展延申請證明佐證資料(影本);嗣後經核發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後,應提供本院完成展延之清除許可證(影本),並確保許可期限應涵蓋至115年12月31日。倘廠商展延申請受核發機關駁回,許可證失其效力,本院依第12點規定辦理。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如有需求說明書問題,請洽本院行政室何先生,聯絡電話:06-6621821#211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