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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期限: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2.擴充條件:有關標價清單得以個數計算之項目如不足,經機關與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3.擴充金額及內容:保留擴充以決標金額與預算上限之差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30雲林縣斗南鎮忠孝路15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0雲林縣斗南鎮忠孝路157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起10個工作天開工,120個日曆天竣工,詳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項目列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得以承裝關於消防設備之業務者,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免稅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信用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者。
(三)餘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聯絡人:教保科 楊雅琳小姐
聯絡電話:05-5954359轉分機152
二.履約期限:本案於取得使用執照變更核可後,機關書面通知起10個工作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個日曆天(已含勞工休息日及例假之日數)內竣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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