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tn02@yleni.mohw.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為825萬元整。擴充條件為契約期滿前,廠商達續約標準後經機關與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30雲林縣斗南鎮忠孝路15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0雲林縣斗南鎮忠孝路157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另有擴充。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財團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人民團體檢附立案證書、組織章程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確認承攬本案之合法性。
(三)納稅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
(1)如為繳交營業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如為繳交所得稅證明者:
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最近一年或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依法免繳納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核表代之。
(四)餘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本案聯絡人:教保科 黃小姐
聯絡電話:05-5954359轉分機304
二、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為例行性辦理之採購,為節省行政作業程序,本採購保留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