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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
開標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本院行政大樓3樓研習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南投啟智教養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社會福利基金-衛福部社家署南投41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本院行政室收發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11年10月31日前完成交貨安裝及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應具與本採購案有關公司或機構或行號,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公(工)會會員證。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應為合法設立營業,營業項目須符合甲級電器承裝業者資格,另請檢附有效期登記執照。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最近一期或二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有效期證明(如會員證),須與本案履約標的相關之公(工)會。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至履約現場實際勘查瞭解。(請於本院上班時間現場勘查:週一至週五 08:00 至 17:30,中午休息時間 12:00 至 13:30)。
2.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前,將履約標的送達機關指定地點安裝,並完成 7 個日曆天運轉測試,運轉測試結果經設計技師及機關人員確認履約標的符合招標規格及契約規定,始得報請機關驗收。
(2)廠商辦理設備申請檢驗及竣工檢查不受工期限制,驗收時廠商需先提供已送台灣電力公司設備變更報竣資料證明文件,本院先就設備進行驗收付款,待廠商取得台灣電力公司設備申請檢驗報竣書面文件送至本院,方能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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