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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後續擴充條款,本機關得依原有採購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洽得標廠商採購累計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後續擴充期間為本案簽約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
開標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行政大樓3樓研習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南投啟智教養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社會福利基金-衛福部社家署南投41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行政室收發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1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訂為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並具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者: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4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者承攬。經評鑑為第三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3.營造業登記證。
4.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
5.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6.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7.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聯絡人:行政室鄧小姐,連絡電話:049-2730601分機2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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