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as04@nteni.mohw.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後續擴充條款,本機關得依原有採購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洽得標廠商採購累計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後續擴充期間為本案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二者之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土木包工業者應附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等。
B.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者應附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持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免徵營業稅者,亦應檢附足資佐證之相關文件,例如稽徵機關出具之無欠稅証明或相關文書等。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規範及場勘聯絡人:
行政室 蔡佩吟小姐
電話 049-2730601分機2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