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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保留109年履約期間,向得標廠商增購109年度現有預算範圍(即預算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依契約規定增購必要之工程項目,本案後續擴充期間所需經費,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二) 後續擴充之品項倘屬新增項目,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詳細規定詳閱投標須知第53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至75個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有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 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1.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需檢附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公會會員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
2.土木包工業(需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三)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免稅、繳稅證明文件。(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3條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標封上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統一編號及採購案件之案號及名稱。
二、 投標廠商須詳閱招標文件,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規定。
三、 廠商投標文件須包含:請參閱投標須知規定。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其餘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 本案業務承辦人:陳淑華室主任;電話:04-8742811分機625。
六、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如招標文件內所示。
一、 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
1. 原契約圖說A2-04產品材料規範「6.強化壁材」、「7.樹脂水泥粉體」本案無使用此項材料,故圖說刪除;「5.造型主材」測試應符合下列測試規範「CNS-14705耐燃一級」,惟市面上無符合上開規範之材料,爰圖說予以刪除相關測試規範。
2. 除修正圖說外,配合展延等標期至109.10.12修正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須知及標封封面等附件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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