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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履約期限
自109年01月0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 法人、機構及團體參與投標時須檢附組織章程供確認承攬本案之合法性。
(三) 廠商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四) 公立機構(機關)或財團法人機構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惟需提出公立機構(機關)或財團法人機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其餘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3條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標封上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統一編號及採購案件之案號及名稱。
三、 投標廠商須詳閱招標文件,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規定。
四、 本家公告之招標文件均為合約內容之ㄧ部分,廠商需詳閱內容。
五、 本案業務承辦人:蕭裴欣護理師;電話:04-8742811分機665。
六、 本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時,本家得按比例相對刪減或終止契約。
七、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戶名為「社會福利基金—衛福部社家署中老408專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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