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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間及契約屆滿前,得經雙方同意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後續擴充工程採購。
(二)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履約期間,向得標廠商增購108年度現有預算範圍(即預算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依契約規定增購必要之工程項目(含本家遊民收容所熱泵熱水系統目前所使用之保溫桶汰換)。
(三)相關內容詳閱投標須知第53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至90個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 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及能源技術服務等相關合法公司。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三) 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太陽熱能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等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明。
(四)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免稅、繳稅證明文件。(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3條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標封上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統一編號及採購案件之案號及名稱。
二、 投標廠商須詳閱招標文件,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規定。
三、 廠商投標文件須包含:請參閱投標須知規定。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其餘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 本案業務承辦人:陳淑華室主任;電話:04-8742811分機625。
六、 本案屬短期性之工程採購案,因此,不採物價調整規定,如招標文件內所示。
七、 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修正投標須知第55點條廠商資格(三)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
八、 第二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
1.修正廠商資格,新增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及能源技術服務等相關合法公司以及中華民國太陽熱能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等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明。
2.配合展延等標期至108年9月11日下午17:00、開標時間為108年9月12日下午14:30。
3.標價清單用詞修正:將"自然風"修正為"空氣源"。
4.配合修正招標文件:投標須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封封面以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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