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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開標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本家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應取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證明及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之會員證;至如未於彰化縣設有營業處所者,應檢附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之相關文件。(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辦理)
(二) 政府合法登記從事殯葬業務之的合格廠商、團體或機構,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三) 最近ㄧ期納稅證明。(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附加說明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其餘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3條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標封上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統一編號及採購案件之案號及名稱。
三、 投標廠商須詳閱招標文件,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規定。
四、 本家公告之招標文件均為合約內容之ㄧ部分,廠商需詳閱內容。
五、 本案業務辦人:蕭麗姿科長;電話:04-8742811分機639。
六、 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戶名為「社會福利基金-衛福部社家署中老408專戶」。
七、 本次更正公告修正招標規範、標價清單(佛教)以及契約條款,取消使用環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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