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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履約期限
106年01月0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銷售或生產之合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免稅、繳稅證明。(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3條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標封上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統一編號及採購案件之案號及名稱。
二、 投標廠商須詳閱招標文件,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規定。
三、 廠商投標文件須包含:請參閱投標須知規定。
四、 若合格廠商無代表參加議價暨決標會議,決標過程中若需進行比減價程序時,於第一次比減價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答詢權利以及後續參加比減價權利,其餘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 本案業務承辦人:葉惠君小姐;電話:04-8742811 分機66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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