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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視廠商履約情形,於契約屆滿前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通知廠商於所訂期限內以書面表達參與後續擴充之意願,並提出次年度之服務建議書,俟本家審核並於議價(約)後簽訂契約;後續擴充期間為112年1月1至112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159萬6,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選,詳如評選須知。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請投標廠商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各項防疫規定,如不願配合相關防疫作為(如訪客登記、量測體溫、全程配戴口罩),致親送投標文件送達逾期,以及未能參與開標說明、評選簡報、議價等其他可預期喪失投標、決標資格之風險時,後果由廠商自負。
(三)疫情期間為避免群聚,本家將視疫情狀況,要求投標廠商改採視訊會議或其他替代措施召開評選會議。
(四)依據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如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屬於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情形,本家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五)本案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為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六)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社工科林容伊約聘講師,電話:03-5222238分機306;採購承辦單位承辦人:行政室蘇妍如室主任,電話:03-5222238分機13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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