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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期間服務品質良好,機關得於契約期限屆期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情形辦理後續擴充採購作業,以原契約條件及原決標價格請廠商於114年度(後續擴充採購期間: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續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並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另行議價。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416號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416號衛生福利部南區兒童之家(行政大樓1樓會議/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約規定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416號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1年10月至112年9月份平均值(110.02)之生產者物價總指數作為基準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為「F501060 餐館業」、「F501990 其他餐飲業(伙食包作)」或「C199030 即食餐食製造業」等,依法得提供採購標的,合法設立登記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拒絕往來廠商之業者。
附加說明
本案規格疑義洽詢人員:趙小姐(07-3514645分機1304);採購程序疑義
洽詢人員:楊小姐(07-3514645分機1502)。
2.有關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詳見評選須知,請廠商於投標
前詳閱各招標文件。另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應針對需求說明書內容及
評選須知評分項目製作,以利評選委員評分。
3.本案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
裝封。開標時先進行資格審查作業,資格審查合格廠商由本家另行通知
時間及地點進行評選作業,嗣後洽優勝廠商依序議價(約)。
4.本案具開口契約性質,餐食費用部分按需求說明書中所列三餐單價及
本家提供之每日三餐用餐人數,每月按實際供應數量核算付款;人事費
用部分按需求說明書所載履約人力,每月撥付相應之固定費用,詳見契
約條款及需求說明書之內容。
5.因應近期物價波動,餐食費用部分於本案契約設有物價指數調整條
款,詳閱契約第5條。
6.決標後廠商服務建議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得標廠商應據以履約。
7.本採購案如逾113年1月1日決標,則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開始依需求說
明書內容履約供餐。
8.本次更正公告,僅更正「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就服務建議書1項刪除份數要求,其餘皆未變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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