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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政府合法登記執行勞動派遣之合作社、團體、人力派遣公司、機構等公、民營單位。
(二)應附具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等影本1份:廠商(公司或行號)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文件:
(1)如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替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替之。
3.免繳稅者應附免稅證明文件。
4.「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及該表所列各審標表單文件:依各欄位填妥之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切結書(已依法投保)、投標廠商聲明書、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若不派員出席或出席本案相關會議者為公司【商號或法人】之負責人則可免附)等。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如逾109年1月1日決標,則為專業人力名冊審定次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2.押標金訂為:無;履約保證金為:無繳納。因屬勞務採購案,得標廠商履約完成後毋需繳納保固保證金。
3.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如立法院審議不通過或修正預算,機關得視情形終止契約,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4.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聯絡人:行政室張先生;電話:07-5824645分機505;傳真:07-5823394。
5.對本案規格疑義洽詢人員:楊小姐(電話:07-5824645分機30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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