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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01號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01號(招標機關行政大樓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01號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詳見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須為「F501060 餐館業」、「F501990 其他餐飲業(伙食包作)」、「C199030 即食餐食製造業」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投標時應附具:
1.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等影本1份。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文件。
3.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上所列各類文件。
(詳見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內容)
附加說明
1.本案規格疑義洽詢人員:吳小姐(07-5824645分機201);採購程序疑義洽詢人員:張先生(07-5824645分機505)。
2.有關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詳見評選須知,請廠商於投標前詳閱各招標文件。另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應針對需求說明書內容及評選須知評分項目製作,以利評選委員評分。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毋須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開標時先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廠商由本家另行通知進行評選作業,嗣後再洽優勝廠商議價(約)。
4.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審議結果遭立法院刪減部分經費,機關得視刪減情形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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