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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01號(本家行政室)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01號(本家行政大樓1F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01號(本家行政室)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須為「F501060 餐館業」、「F501990 其他餐飲業」、「C199030 即食餐食製造業」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
(二)應附具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等影本1份:廠商(公司或行號)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文件:
(1)如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替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替之。
(5)免繳稅者應附免稅證明文件。
3.「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及該表所列各審標表單文件。
附加說明
1.本案規格洽詢人員:吳小姐(電話:07-5824645#201;傳真:07-5823394)。
2.有關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詳見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請廠商於投標前詳閱。另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針對需求說明書內容及評選須知評分項目製作,俾利評選小組委員評分。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毋須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開標時先進行資格審查作業,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家另行通知時間及報到地點,並依序到場簡報,俟評選出優勝廠商後,由本家另行通知辦理議價(約)。
4.本採購案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審議結果遭立法院刪減部分預算經費,機關得視刪減情形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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