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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108巷36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事務所許可設立證明
如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代表。
2.另需附建築師證書、本年度有效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納稅之證明文件
1.最近一期已完稅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未及提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營業稅繳納期限之廠商,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4.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等相關文件。
5.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列證明文件廠商得於投標時提出影本供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評選會議於開標後另行通知。
需求書無提供照片,請廠商另約日期、時間至本家現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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