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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本家辦理108年度膳食供應與人力事務委外招標採購流標或廢標等,致影響本家膳食供應,得與原決標承作廠商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113萬9,196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108巷3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108巷3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與本採購案有關(食品或餐飲相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二)納稅之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信用之證明文件。
(四)上列證明文件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4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規格聯絡人:行政室崔小姐,電話:03-3525634分機206。
2.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請依本案需求作業規範及評選須知評分項目製作,俾利評選委員評分。
3.本案不訂底價,廠商請於服務建議書說明成本架構組成,議價階段以議與本案相關之額外服務為主(議約)。
4.經開標審查結果合格廠商,本家另行通知辦理評選時間。
5.本案第1次更正公告係配合勞動契約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最新版本頒布,更換本案契約及投標廠商聲明書(修改內容以紫色字體呈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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