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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屈尺路83號(機關行政中心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社會福利基金-衛福部社家署北老40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屈尺路83號(機關行政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家指定之場所,並完成安裝測試,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其營業項目為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F117010或具消防相關營業項目得以承裝關於消防設備之業務者,且具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規劃設計、維修、施工、保養、申報作業、消防簽證、消防安全檢測申辦等、或綜合營造業(丙級以上營造廠)且具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另檢附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具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附加說明
本案規格聯絡人:行政室主任林月熠,電話:02-26668695#120
本案採購聯絡人:行政室科員蘇裕翔,電話:02-26668695#1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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