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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於履約期間,保留後續擴充金額上限110萬元整,後續擴充工項為自來水管線配至各層交誼廳與各水槽及蘭馨樓配電盤及配線更新。後續擴充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屈尺路83號行政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屈尺路83號行政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4日曆天內申報開工(餘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為下列之一廠商:
(一)個別廠商投標:兼具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或兼具室內裝修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共同投標:共同廠商資格為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或室內裝修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
(三)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與合於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之分包商,或室內裝修業與合於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之分包商,分包商證件同時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之資格,並經本機關同意者為限。
廠商投標時需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
詢日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內)。或由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四)各行業廠商另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營造業:
(1)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含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獎懲紀錄之全部頁數,包括空白頁)。
2.電器承裝業: 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3.室內裝修業: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本案規格聯絡人:社工科科長黃淑容,電話:02-26668695#111
本案採購聯絡人:行政室科員陳志翔,電話:02-26668695#121
本案履約期限:決標日起14日曆天內申報開工,並於下列各階段規定之日數內竣工。
第一階段:60日曆天;
第二階段:45日曆天;
第三階段:45日曆天;
各階段間之搬遷期為10日曆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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