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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於107年1月16日11時00分為辦理資格標開標,評選會議時間另行訂定時間進行。
(二)本案執行期間: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依契約第七條規定,如不及於106年底前決標,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
(三)、廠商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具有維修、維護及承作能力之證明:
(一) 應具備檢測儀器故障原因之檢測能力,及裝/拆維修之能力,並檢附承做維修標的物至少同一等級儀器相關案例證明(契約及保養SOP等)。(為確保零件供應無虞,得標廠商於決標後7日內須提供本維護儀器廠牌之代理商證明。)
(二) 應具美國非破壞性檢測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c. ASNT)認可的紅外線熱像檢測師專業證照中級以上或曾承做標的物之同等級紅外線熱影像儀相關維護服務經驗。(因維修地點眾多且包含外島,得標廠商須提供具有本案同等級儀器之維護能力專任人員至少3名,於決標後7日內提供相關人員名單報機關備查,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更換不適任人員,廠商應盡速予以更換。)
(四)、預算金額: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台幣1,100,000元整。第一項FLIR紅外線熱影像儀維護預算742,000元;第二項InfraTec紅外線熱影像儀維護預算358,000元。
其餘詳招標文件
對本案招標規格如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檢疫組李婉萍小姐02-3959825轉4058;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曹小姐02-23959825轉370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