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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 依藥事法取得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附加說明
106年傷寒疫苗採購規格及說明
一、 品名:傷寒疫苗(Typhoid vaccine)。
二、 總數量:1,000劑。
三、 包裝:單劑型/盒。
四、 進口日期:決標後取得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進口許可日起2個月內進口。
廠商應檢齊完整之文件資料(若海關進口證明因海關作業延誤,可於封緘之前完成補件),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審查。
五、 本項藥物須為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採用或出產且許可製售之產品,相關證明文件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6條、第7條辦理,決標後由本署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專案進口並經核准。
六、 交貨疫苗之有效期限:自上述進口日起不得低於20個月。若廠商逾期交貨,效期自其進口日起不得低於20個月。
七、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八、 藥物由國外輸入,申請封緘時須檢附原廠或國家授權檢驗成績書(Quality Control Release)及進口證明文件,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生物藥品檢驗封緘辦法辦理,申請檢驗封緘時應副知本署。檢驗所需要品數量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需要辦理,抽樣數得自交貨量扣除,檢驗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九、 交貨之疫苗須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完成審查並加貼封緘,同時附有疫苗封緘證明書。
十、 本署驗收點收時,每一獨立包裝箱至少應有一片溫度監視片(如原廠規定不能結凍者應加附冷凍監視片),溫度監視片指示劑A、B、C格變色不得超過A格,D格不得變色,冷凍監視片不得破裂或變色。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抽驗時,原廠所附之溫度監視片、冷凍監視片不得過效期,且效期應至少10個月以上,如效期不符,應另附符合於規格效期之溫度監視片及冷凍監視片。
十一、 溫度監視片變色不得超過A格、D格不得變色及冷凍監視片不得破裂或變色,係指每一獨立包裝箱中之溫度監視片或冷凍監視片任一片不符合規定,則該獨立包裝箱整體視為不合格,其箱內所含全數疫苗退還廠商,廠商應無條件於發現溫度監視片、冷凍監視片與規定不符時85天內補齊合於本次採購規定之相同批號或另一新批號之疫苗。(85天不含審查封緘作業所需時間)
十二、 廠商之冷貯溫度監測得依附件補充說明辦理,或經本署核准之因應方式執行。
十三、 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或疾病管制署。
十四、 送運地點:疾病管制署及本署指定地點。
十五、 疫苗驗收後,未送達疾病管制署或本署指定地點前,廠商應負責冷藏、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
十六、 疫苗若經審查或驗收不合格,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85天內(不含審查封緘作業所需時間)另送繳符合本次採購規格之疫苗,未能於85天內補齊送繳者,應予受罰。
十七、 罰則....
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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