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inhsin@cd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 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註: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可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6年2月8日更正事項
1.需求說明書P122三用契約文件加註: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106年2月3日更正事項
1.審查委員共7人,外聘4人,內派3人
2.需求說明書p.19 (六) 審查、議價作業時間預定於106年3月24日前完成,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投標廠商。
3.需求說明書p.25 研究內容增加第6.本委託科技研究計畫須遵守台美雙方簽訂之登革熱疫苗臨床試驗合作瞭解備忘錄。
4.需求說明書p.45為空白(刪除)
(以上更正)
本案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於106年3月2日上午11時00分為辦理資格標開標,評選會議時間另行訂定時間進行。
履約期限(執行期間):
(一) 計畫預定期程:自決標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
(二) 簽約方式:採「全程一約」。
(三)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投標單位應於期限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惟本案須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審查核定之期程辦理。
投標承作單位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文件:
(一) 投標承作單位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的基本條件:廠商須具有承做新藥臨床試驗能力之證明。
1. 具有適當研究人力與設備,能配合計畫時程與需求,於短期內進行臨床試驗統籌、申請、監測、分析等之臨床試驗研究機構。
2. 承作單位需具備專案管理臨床試驗經驗,臨床試驗專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並提出書面說明資料供審核:
(1) 過去5年執行臨床試驗件數及證明
(2) 具GCP相關訓練紀錄
餘詳招標文件
對本案招標規格如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疫苗中心陳蓓諭小姐02-27850513轉606;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曹小姐02-23959825轉370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