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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內機關得依決標總價加計35%為擴充上限,並視機關實際需求量通知廠商依其決標單價供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
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
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
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二、 投標廠商資格與限制: 需提供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與廠商納稅證明
三、 提出同等品之時機: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 本案不允許中國大陸產品及廠商參與投標,允許外國廠商(義大利、德國、美國、韓國)投標。
五、 本案品項及數量為預估值,於履約期間,機關得視實際需求,調整各品項叫貨數量,惟訂購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價。
六、 試劑交貨時應檢附效期證明:
1. 項次1及項次7:自交貨日起,有效期限應至少有3個月以上,並應提供效期證明(如包裝上有標示則免提出)。
2. 其餘項次:自交貨日起,有效期限應至少有6個月以上,並應提供效期證明(如包裝上有標示則免提出)。
七、 交貨期限:
1. 自決標日起算至中華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
2. 分批交貨,批次不限。
3. 分批交貨之期限:應於本署通知日起算30日曆天內依該批指定之數量送達指定交貨地點。
八、 交貨地點:
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號檢驗中心4樓。
九、 本案係年度之需求量,採統一採購分次交貨方式供應。機關自決標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保留全品項增購權利,機關得以決標總價加計35%為擴充上限,並視實際需求量通知廠商依其決標單價供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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