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959825#3007/3711
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委託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其續約;後續擴充期間每次1年,最多2次,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17年新臺幣927萬元及118年新臺幣4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中華民國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如未及於116年1月1日決標,則為自決標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文件: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機關公函(請敘明當次投標所申請之計畫書件數,並列出計畫申請名冊,連同計畫書一併函送本署),請勿分開寄達。
2.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應具文件:
A.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或免稅證明」(影本各一份)。
※註: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可免附。
B.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2)以上二項文件,各投標機構僅需繳交並用印一份。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即招標、承作機關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之三用文件,一式2份。(請按投標研究重點編號填寫)。
4.計畫書文件(請自行以橡皮圈圈妥,並依公函所列之計畫名冊順序綑綁或裝箱):
(1)投標計畫書
投標機構(含其分支機構)針對研究重點所撰提之所有計畫書
(每一件計畫書一式10份,其中一份正本請勿裝訂,並請附電子檔)。
(2)計畫基本資料表(一件計畫一份,並請附電子檔)。
5.對於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之相關說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品項名稱
(1-4)1.年輕族群性傳染病衛教介入模式及成效評估 2.愛滋抗藥性監測或困難個案提升治療遵從性研究 3.風險族群使用愛滋PrEP藥物之意願、使用PrEP個案遵從性分析及其因應策略研究 4.評估性傳染病新檢驗工具或技術成效分析 5.愛滋感染者生活品質調查及醫療與長照相關人員對愛滋感染者或關鍵族群態度之調查研究
品項名稱_2
(1-2)建構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應變管理能力計畫
品項名稱_3
(1-3)氣候變遷之食媒傳染病風險評估
品項名稱_4
(1-5)1.評估新檢驗工具或技術診斷結核病(TB)成效分析2.推估各風險族群潛伏結核感染(LTBI)涵蓋率、成本效益及優先次序,以達2035年消除結核目標3.結核病或潛伏結核感染之新治療處方成效分析4. 評估個案管理數位輔助系統照護成效分析
品項名稱_5
(1-6)社會規範(Social Norms)與同儕支持在長者流感疫苗決策轉化中的社區介入與行為機制研究
品項名稱_6
(1-7)探討國際機場及國際商港(郵輪母港)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MMR)疫苗意願之影響因素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