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109021 已決標公告

109年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決標日:109/07/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禾伸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8,683,750
原始預算
$ 29,898,460
底價金額
$ 29,500,000
決標折數
97.2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機關代碼 A.2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352-醫藥產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資格規格]許喬青/[流程]劉淑芬
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115/3711
機關資料:機關代碼 A.21.1
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慢性組/秘書室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機關資料:聯絡人 [資格規格]許喬青/[流程]劉淑芬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115/3711
機關資料:傳真號碼 (02)2395983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LA109021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9年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
採購資料:標的分類 財物類352-醫藥產品
採購資料: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採購資料:辦理方式 自辦
採購資料: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29,898,460元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採購資料:後續擴充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招標資料:決標方式 最低標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招標資料: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資料: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招標資料:公告日 109/07/01
招標資料:是否複數決標
招標資料:是否訂有底價
招標資料:是否屬特殊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招標資料:是否屬統包
招標資料: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招標資料: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7/06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7/07 11: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400,000元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授權經銷證明。 (四) 廠商信用證明。 (五) 標的物效期內之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 (六) 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七) 產品規格資料(仿單或原廠說明文件)。 (八) 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GMP/QSD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09年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採購規格 一、 履約內容: (一) 品名數量及規格:檢驗數量52,500份,利用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原理,應用於輔助診斷是否感染結核分枝桿菌,且領有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檢測套組,並包含執行檢驗所需之材料,規格如下表項目A或項目B,廠商可擇一參與投標,並應製作經費分析。 A 結核菌感染診斷試管組: 甲、 含結核菌抗原之 採血管 、 無抗原對照管 採血管 乙、 Mitogen 對照管採血管 丙、 ELISA套組 本項目內各項物品應以甲:乙:丙=1:1:1.3比例配置供貨 B 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 甲、 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 套組 (TB. 300 (TB8) ) 乙、 4cc Lithium Heparin採血管 (綠頭 ) 丙、 血球分離管 丁、 細胞培養基 戊、 可延長血液檢體處理時間之試劑 本項目內各項物品應以 甲:乙:丙:丁:戊=2.1:1:1:1.25:1.25比例配置供貨 (二) 廠商交貨時應為包裝完整未開封,廠商依本機關通知,至多分8批交貨,各批交貨數量不一,其數量依當時需求而定,每批配送點不限於1處,以60處為上限。 (三) 廠商至遲應於最後1批交貨前進行健保核價之申請,及併同證明文件辦理該批驗收。 (四) 廠商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至少辦理13家(如附件)實驗室檢驗人員關於檢驗原理、標準操作流程、結果判讀方式之教育訓練2小時及針對22縣市衛生局(所)人員辦理實務採檢、送驗流程、檢驗採血管/試劑貯放注意事項之教育訓練2小時,至少辦理各1場次,並以簽到單作為辦理證明文件,教育訓練教材並應於辦理訓練前提交本署審核確認。 (五)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檢體至送達實驗室進行檢驗前可維持活性達72小時之配套措施,避免離島採檢或天氣不佳無法立即送驗時影響檢體品質。 (六)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搭配所採購之檢測套組可完成所需檢驗量能的說明,以及可由機器自動計算後判讀檢驗結果,或確保人工計算檢驗結果之判讀具一致性(輔助人工判讀之設備)及標準化之相關配套措施。 (七) 檢驗套組(含其他所需材料)於採購當年度內,得依原預估數量100%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增購。 二、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算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縣市衛生局(所)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各1場。 ■分批交貨之期限:廠商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4日曆天內就機關通知之數量完成備貨通知驗收。 三、 訂貨及交貨方式:契約期限內分批訂貨、分批交貨。 四、 逾期罰款: (一) 廠商未能於 109年 9月 30日前 完成 縣市衛生局 (所 )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 之教育訓練,依未完成辦理之場次,每場次扣新臺幣 1萬 元整,於交貨之 貨款中扣除。 (二) 分批訂貨,廠商如有逾期交貨情形,則處以逾期罰款,逾期以日曆天計算, 每日計罰該批訂購契約金額千分之一,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價金 10%。日 曆天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民俗節日。 (三) 如未於 最後 1批交貨前 進行健保核價申請,以日曆天計算逾期罰款,每日 計罰新臺幣 5,000元整,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價金 5%,並自交貨之貨款中 扣除。 五、 相關注意事項: (一) 廠商未能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縣市衛生局(所)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經機關查驗不合格者,則終止契約且機關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費用。 (二) 任何品項物品應自驗收次日起算效期6個月以上,若低於有效期限,廠商應無條件更換。 (三) 試劑運送包裝器物上,應以醒目之字樣或圖形顯示內容物、保存條件、保存期限及注意事項,並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單位,如因運送過程中造成試劑損害,廠商應無條件更換試劑。 (四)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4個日曆天內完成備貨辦理驗收作業,並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驗收。 (五) 採購標的經機關驗收後,未送達指定之配送點前,廠商應負冷儲、保管、保險及運送之完全責任。 (六) 廠商應於驗收合格次日起14日曆天內依指定交貨地點完成配送,配送地點不以一處為限,通知配送之方式得以函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七) 除發生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含不可抗力因素),致有須展延配送時限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延配送時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7-03T12:21:05+08:00
機關代碼 A.21.1
單位名稱 慢性組/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 [資格規格]許喬青/[流程]劉淑芬
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115/3711
傳真號碼 (02)23959830
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9/07/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7/06 17:00
開標時間 109/07/07 11: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400,000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授權經銷證明。 (四) 廠商信用證明。 (五) 標的物效期內之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 (六) 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七) 產品規格資料(仿單或原廠說明文件)。 (八) 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GMP/QSD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9年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採購規格 一、 履約內容: (一) 品名數量及規格:檢驗數量52,500份,利用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原理,應用於輔助診斷是否感染結核分枝桿菌,且領有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檢測套組,並包含執行檢驗所需之材料,規格如下表項目A或項目B,廠商可擇一參與投標,並應製作經費分析。 A 結核菌感染診斷試管組: 甲、 含結核菌抗原之 採血管 、 無抗原對照管 採血管 乙、 Mitogen 對照管採血管 丙、 ELISA套組 本項目內各項物品應以甲:乙:丙=1:1:1.3比例配置供貨 B 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 甲、 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 套組 (TB. 300 (TB8) ) 乙、 4cc Lithium Heparin採血管 (綠頭 ) 丙、 血球分離管 丁、 細胞培養基 戊、 可延長血液檢體處理時間之試劑 本項目內各項物品應以 甲:乙:丙:丁:戊=2.1:1:1:1.25:1.25比例配置供貨 (二) 廠商交貨時應為包裝完整未開封,廠商依本機關通知,至多分8批交貨,各批交貨數量不一,其數量依當時需求而定,每批配送點不限於1處,以60處為上限。 (三) 廠商至遲應於最後1批交貨前進行健保核價之申請,及併同證明文件辦理該批驗收。 (四) 廠商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至少辦理13家(如附件)實驗室檢驗人員關於檢驗原理、標準操作流程、結果判讀方式之教育訓練2小時及針對22縣市衛生局(所)人員辦理實務採檢、送驗流程、檢驗採血管/試劑貯放注意事項之教育訓練2小時,至少辦理各1場次,並以簽到單作為辦理證明文件,教育訓練教材並應於辦理訓練前提交本署審核確認。 (五)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檢體至送達實驗室進行檢驗前可維持活性達72小時之配套措施,避免離島採檢或天氣不佳無法立即送驗時影響檢體品質。 (六)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搭配所採購之檢測套組可完成所需檢驗量能的說明,以及可由機器自動計算後判讀檢驗結果,或確保人工計算檢驗結果之判讀具一致性(輔助人工判讀之設備)及標準化之相關配套措施。 (七) 檢驗套組(含其他所需材料)於採購當年度內,得依原預估數量100%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增購。 二、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算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縣市衛生局(所)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各1場。 ■分批交貨之期限:廠商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4日曆天內就機關通知之數量完成備貨通知驗收。 三、 訂貨及交貨方式:契約期限內分批訂貨、分批交貨。 四、 逾期罰款: (一) 廠商未能於 109年 9月 30日前 完成 縣市衛生局 (所 )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 之教育訓練,依未完成辦理之場次,每場次扣新臺幣 1萬 元整,於交貨之 貨款中扣除。 (二) 分批訂貨,廠商如有逾期交貨情形,則處以逾期罰款,逾期以日曆天計算, 每日計罰該批訂購契約金額千分之一,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價金 10%。日 曆天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民俗節日。 (三) 如未於 最後 1批交貨前 進行健保核價申請,以日曆天計算逾期罰款,每日 計罰新臺幣 5,000元整,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價金 5%,並自交貨之貨款中 扣除。 五、 相關注意事項: (一) 廠商未能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縣市衛生局(所)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經機關查驗不合格者,則終止契約且機關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費用。 (二) 任何品項物品應自驗收次日起算效期6個月以上,若低於有效期限,廠商應無條件更換。 (三) 試劑運送包裝器物上,應以醒目之字樣或圖形顯示內容物、保存條件、保存期限及注意事項,並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單位,如因運送過程中造成試劑損害,廠商應無條件更換試劑。 (四)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4個日曆天內完成備貨辦理驗收作業,並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驗收。 (五) 採購標的經機關驗收後,未送達指定之配送點前,廠商應負冷儲、保管、保險及運送之完全責任。 (六) 廠商應於驗收合格次日起14日曆天內依指定交貨地點完成配送,配送地點不以一處為限,通知配送之方式得以函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七) 除發生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含不可抗力因素),致有須展延配送時限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延配送時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9/07/06 17:00
開標日期 109/07/0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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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資格規格]許喬青/[流程]劉淑芬
機關資料:機關代碼
A.21.1
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慢性組/秘書室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機關資料:聯絡人
[資格規格]許喬青/[流程]劉淑芬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115/3711
機關資料:傳真號碼
(02)2395983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LA109021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9年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
採購資料:標的分類
採購資料: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
採購資料:辦理方式
採購資料:依據法條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29,898,460元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採購資料:後續擴充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招標資料:決標方式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招標資料: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資料: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招標資料:公告日
109/07/01
招標資料:是否複數決標
招標資料:是否訂有底價
招標資料:是否屬特殊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招標資料:是否屬統包
招標資料: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招標資料: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7/06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7/07 11: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400,000元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授權經銷證明。 (四) 廠商信用證明。 (五) 標的物效期內之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 (六) 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七) 產品規格資料(仿單或原廠說明文件)。 (八) 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GMP/QSD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09年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採購規格 一、 履約內容: (一) 品名數量及規格:檢驗數量52,500份,利用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原理,應用於輔助診斷是否感染結核分枝桿菌,且領有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檢測套組,並包含執行檢驗所需之材料,規格如下表項目A或項目B,廠商可擇一參與投標,並應製作經費分析。 A 結核菌感染診斷試管組: 甲、 含結核菌抗原之 採血管 、 無抗原對照管 採血管 乙、 Mitogen 對照管採血管 丙、 ELISA套組 本項目內各項物品應以甲:乙:丙=1:1:1.3比例配置供貨 B 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 甲、 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 套組 (TB. 300 (TB8) ) 乙、 4cc Lithium Heparin採血管 (綠頭 ) 丙、 血球分離管 丁、 細胞培養基 戊、 可延長血液檢體處理時間之試劑 本項目內各項物品應以 甲:乙:丙:丁:戊=2.1:1:1:1.25:1.25比例配置供貨 (二) 廠商交貨時應為包裝完整未開封,廠商依本機關通知,至多分8批交貨,各批交貨數量不一,其數量依當時需求而定,每批配送點不限於1處,以60處為上限。 (三) 廠商至遲應於最後1批交貨前進行健保核價之申請,及併同證明文件辦理該批驗收。 (四) 廠商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至少辦理13家(如附件)實驗室檢驗人員關於檢驗原理、標準操作流程、結果判讀方式之教育訓練2小時及針對22縣市衛生局(所)人員辦理實務採檢、送驗流程、檢驗採血管/試劑貯放注意事項之教育訓練2小時,至少辦理各1場次,並以簽到單作為辦理證明文件,教育訓練教材並應於辦理訓練前提交本署審核確認。 (五)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檢體至送達實驗室進行檢驗前可維持活性達72小時之配套措施,避免離島採檢或天氣不佳無法立即送驗時影響檢體品質。 (六)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搭配所採購之檢測套組可完成所需檢驗量能的說明,以及可由機器自動計算後判讀檢驗結果,或確保人工計算檢驗結果之判讀具一致性(輔助人工判讀之設備)及標準化之相關配套措施。 (七) 檢驗套組(含其他所需材料)於採購當年度內,得依原預估數量100%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增購。 二、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算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縣市衛生局(所)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各1場。 ■分批交貨之期限:廠商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4日曆天內就機關通知之數量完成備貨通知驗收。 三、 訂貨及交貨方式:契約期限內分批訂貨、分批交貨。 四、 逾期罰款: (一) 廠商未能於 109年 9月 30日前 完成 縣市衛生局 (所 )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 之教育訓練,依未完成辦理之場次,每場次扣新臺幣 1萬 元整,於交貨之 貨款中扣除。 (二) 分批訂貨,廠商如有逾期交貨情形,則處以逾期罰款,逾期以日曆天計算, 每日計罰該批訂購契約金額千分之一,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價金 10%。日 曆天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民俗節日。 (三) 如未於 最後 1批交貨前 進行健保核價申請,以日曆天計算逾期罰款,每日 計罰新臺幣 5,000元整,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價金 5%,並自交貨之貨款中 扣除。 五、 相關注意事項: (一) 廠商未能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縣市衛生局(所)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經機關查驗不合格者,則終止契約且機關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費用。 (二) 任何品項物品應自驗收次日起算效期6個月以上,若低於有效期限,廠商應無條件更換。 (三) 試劑運送包裝器物上,應以醒目之字樣或圖形顯示內容物、保存條件、保存期限及注意事項,並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單位,如因運送過程中造成試劑損害,廠商應無條件更換試劑。 (四)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4個日曆天內完成備貨辦理驗收作業,並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驗收。 (五) 採購標的經機關驗收後,未送達指定之配送點前,廠商應負冷儲、保管、保險及運送之完全責任。 (六) 廠商應於驗收合格次日起14日曆天內依指定交貨地點完成配送,配送地點不以一處為限,通知配送之方式得以函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七) 除發生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含不可抗力因素),致有須展延配送時限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延配送時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7-03T12:21:05+08:00
機關代碼
A.21.1
單位名稱
慢性組/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
[資格規格]許喬青/[流程]劉淑芬
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115/3711
傳真號碼
(02)23959830
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9/07/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7/06 17:00
開標時間
109/07/07 11: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400,000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授權經銷證明。 (四) 廠商信用證明。 (五) 標的物效期內之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 (六) 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七) 產品規格資料(仿單或原廠說明文件)。 (八) 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GMP/QSD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9年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採購規格 一、 履約內容: (一) 品名數量及規格:檢驗數量52,500份,利用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原理,應用於輔助診斷是否感染結核分枝桿菌,且領有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檢測套組,並包含執行檢驗所需之材料,規格如下表項目A或項目B,廠商可擇一參與投標,並應製作經費分析。 A 結核菌感染診斷試管組: 甲、 含結核菌抗原之 採血管 、 無抗原對照管 採血管 乙、 Mitogen 對照管採血管 丙、 ELISA套組 本項目內各項物品應以甲:乙:丙=1:1:1.3比例配置供貨 B 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 甲、 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 套組 (TB. 300 (TB8) ) 乙、 4cc Lithium Heparin採血管 (綠頭 ) 丙、 血球分離管 丁、 細胞培養基 戊、 可延長血液檢體處理時間之試劑 本項目內各項物品應以 甲:乙:丙:丁:戊=2.1:1:1:1.25:1.25比例配置供貨 (二) 廠商交貨時應為包裝完整未開封,廠商依本機關通知,至多分8批交貨,各批交貨數量不一,其數量依當時需求而定,每批配送點不限於1處,以60處為上限。 (三) 廠商至遲應於最後1批交貨前進行健保核價之申請,及併同證明文件辦理該批驗收。 (四) 廠商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至少辦理13家(如附件)實驗室檢驗人員關於檢驗原理、標準操作流程、結果判讀方式之教育訓練2小時及針對22縣市衛生局(所)人員辦理實務採檢、送驗流程、檢驗採血管/試劑貯放注意事項之教育訓練2小時,至少辦理各1場次,並以簽到單作為辦理證明文件,教育訓練教材並應於辦理訓練前提交本署審核確認。 (五)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檢體至送達實驗室進行檢驗前可維持活性達72小時之配套措施,避免離島採檢或天氣不佳無法立即送驗時影響檢體品質。 (六) 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搭配所採購之檢測套組可完成所需檢驗量能的說明,以及可由機器自動計算後判讀檢驗結果,或確保人工計算檢驗結果之判讀具一致性(輔助人工判讀之設備)及標準化之相關配套措施。 (七) 檢驗套組(含其他所需材料)於採購當年度內,得依原預估數量100%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增購。 二、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算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縣市衛生局(所)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各1場。 ■分批交貨之期限:廠商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4日曆天內就機關通知之數量完成備貨通知驗收。 三、 訂貨及交貨方式:契約期限內分批訂貨、分批交貨。 四、 逾期罰款: (一) 廠商未能於 109年 9月 30日前 完成 縣市衛生局 (所 )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 之教育訓練,依未完成辦理之場次,每場次扣新臺幣 1萬 元整,於交貨之 貨款中扣除。 (二) 分批訂貨,廠商如有逾期交貨情形,則處以逾期罰款,逾期以日曆天計算, 每日計罰該批訂購契約金額千分之一,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價金 10%。日 曆天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民俗節日。 (三) 如未於 最後 1批交貨前 進行健保核價申請,以日曆天計算逾期罰款,每日 計罰新臺幣 5,000元整,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價金 5%,並自交貨之貨款中 扣除。 五、 相關注意事項: (一) 廠商未能於109年9月30日前完成縣市衛生局(所)人員及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經機關查驗不合格者,則終止契約且機關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費用。 (二) 任何品項物品應自驗收次日起算效期6個月以上,若低於有效期限,廠商應無條件更換。 (三) 試劑運送包裝器物上,應以醒目之字樣或圖形顯示內容物、保存條件、保存期限及注意事項,並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單位,如因運送過程中造成試劑損害,廠商應無條件更換試劑。 (四)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起14個日曆天內完成備貨辦理驗收作業,並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驗收。 (五) 採購標的經機關驗收後,未送達指定之配送點前,廠商應負冷儲、保管、保險及運送之完全責任。 (六) 廠商應於驗收合格次日起14日曆天內依指定交貨地點完成配送,配送地點不以一處為限,通知配送之方式得以函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七) 除發生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含不可抗力因素),致有須展延配送時限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延配送時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9/07/06 17:00
開標日期
109/07/0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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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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