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109018 已決標公告

109年度藥癮愛滋減害計畫1ml注射用水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決標日:109/06/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麥迪森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319,700
原始預算
$ 4,620,000
底價金額
$ 4,620,000
決標折數
93.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機關代碼 A.2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52 - 醫藥產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嚴幸文(分機3752)/劉淑芬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1
機關代碼 A.21.1
單位名稱 秘書室/慢性組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 嚴幸文(分機3752)/劉淑芬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1
傳真號碼 (02)23959830
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12 17:00
開標時間 109/06/15 14: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秘書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依法取得之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西藥)。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品名數量及規格:注射用水/容量1ml/預估採購數量140萬支 (一)規格:單支PE塑膠瓶包裝(易開瓶),容量為1ml。 (二)產品標示:注射用水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載事項須符合藥事法第75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單支包裝上須含品名、製造批號、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及「不得轉售」字樣。 二、驗收及配送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合格日起20個月(含)以上。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交貨期限:本案採1次交貨,本案廠商應自接獲機關通知交付數量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備貨,並函文通知機關驗收。 (四)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 (五)配送期限及送運地點:經機關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曆天內,由廠商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機關指定之所有配送點。本案採1次配送方式,配賦地點以25處為限,配賦地點及配賦數量依本署通知辦理。 (六)廠商應於驗收交貨前至少7個日曆天,提供出貨相關資料之電子檔(依本署提供之電子檔格式欄位,包括品項、數量、出貨機構、批號、效期及備註等);倘延遲履約,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6‰計算逾期違約金,計算至提供出貨資訊之日止。 (七)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7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八)交貨產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相關注意事項: 1.交貨產品於機關驗收完成後、未送達各受配點前,廠商應負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其一切稅賦、運費及保管費用已計入契約金額。 2.廠商應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PIC/S GMP藥廠(或GMP倉儲)為倉儲地點。 3.廠商提供之倉儲場地應有必要之各項安全設施(如保全、警衛及保險等),且應善盡保管之責,按照GMP相關規定儲藏所託付保管之產品;如保管/運送期間有發生失竊、損壞或其他之情形造成產品短少或無法使用之情事,廠商應於7日曆天內無條件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4.若有緊急需求時,廠商應配合機關所提數量交貨驗收,並於運送期限內配送至機關指定之接收單位。 (九)後續擴充: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上限。 三、廠商需檢附資料產品證明文件: 1.產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影本。 2.產品仿單。 3.投標藥品係國內藥廠產製者,需檢附通過我國PIC/S GMP認證文件影本。 4.產品報價規格單。 5.投標時,廠商應提供本案採購標的樣本2份。 四、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式,其有關之專利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二)廠商應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藥害救濟金徵收規定辦理。 (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遲延履約之逾期違約金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20%),機關得立即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1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嚴幸文(分機3752)/劉淑芬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1
機關代碼
A.21.1
單位名稱
秘書室/慢性組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
嚴幸文(分機3752)/劉淑芬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1
傳真號碼
(02)23959830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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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12 17:00
開標時間
109/06/15 14: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秘書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依法取得之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西藥)。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品名數量及規格:注射用水/容量1ml/預估採購數量140萬支 (一)規格:單支PE塑膠瓶包裝(易開瓶),容量為1ml。 (二)產品標示:注射用水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載事項須符合藥事法第75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單支包裝上須含品名、製造批號、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及「不得轉售」字樣。 二、驗收及配送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合格日起20個月(含)以上。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交貨期限:本案採1次交貨,本案廠商應自接獲機關通知交付數量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備貨,並函文通知機關驗收。 (四)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 (五)配送期限及送運地點:經機關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曆天內,由廠商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機關指定之所有配送點。本案採1次配送方式,配賦地點以25處為限,配賦地點及配賦數量依本署通知辦理。 (六)廠商應於驗收交貨前至少7個日曆天,提供出貨相關資料之電子檔(依本署提供之電子檔格式欄位,包括品項、數量、出貨機構、批號、效期及備註等);倘延遲履約,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6‰計算逾期違約金,計算至提供出貨資訊之日止。 (七)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7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八)交貨產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相關注意事項: 1.交貨產品於機關驗收完成後、未送達各受配點前,廠商應負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其一切稅賦、運費及保管費用已計入契約金額。 2.廠商應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PIC/S GMP藥廠(或GMP倉儲)為倉儲地點。 3.廠商提供之倉儲場地應有必要之各項安全設施(如保全、警衛及保險等),且應善盡保管之責,按照GMP相關規定儲藏所託付保管之產品;如保管/運送期間有發生失竊、損壞或其他之情形造成產品短少或無法使用之情事,廠商應於7日曆天內無條件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4.若有緊急需求時,廠商應配合機關所提數量交貨驗收,並於運送期限內配送至機關指定之接收單位。 (九)後續擴充: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上限。 三、廠商需檢附資料產品證明文件: 1.產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影本。 2.產品仿單。 3.投標藥品係國內藥廠產製者,需檢附通過我國PIC/S GMP認證文件影本。 4.產品報價規格單。 5.投標時,廠商應提供本案採購標的樣本2份。 四、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式,其有關之專利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二)廠商應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藥害救濟金徵收規定辦理。 (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遲延履約之逾期違約金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20%),機關得立即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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