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109014 已決標公告

109年度藥癮愛滋減害計畫0.5ml注射針具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決標日:109/05/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3,696,000
原始預算
$ 4,060,000
底價金額
$ 4,050,000
決標折數
91.2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機關代碼 A.2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52 - 醫藥產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淑芬/嚴幸文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1/3752
機關代碼 A.21.1
單位名稱 秘書室/慢性組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 劉淑芬/嚴幸文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1/3752
傳真號碼 (02)23959830
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 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 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5/11 17:00
開標時間 109/05/12 11: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依法取得之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醫 療器材)。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 、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 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品名數量及規格 品名:注射針具 容量:0.5ml 預估採購數量:140萬支 (一)規格:單支包裝,容量為0.5ml,針頭粗細為27G型號;針頭長度範圍為10-15mm且針頭應與針筒一體成型,適合單手操作。 (二)產品標示:針具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載事項須符合藥事法第75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單支外包裝上應載明品名、製造批號、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及「不得轉售」字樣。 二、決標原則: (一)本案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得標廠商以2家為上限,決標量總計140萬支。 (二)廠商需同時提供產品報價進行比價程序,報價低於底價者即列為得標廠商並以其報價為決標價(如有3家以上低於底價,則報價最低2家得標)。 (三)如僅1家得標廠商,即承作所有量。 (四)如得標廠商達2家: 1.以價格最低者取得第一序位優先供應權,價格次低者為第二序位,交貨量比例為7:3。 2.第一序位者,供應量為98萬支;第二序位者,供應量為42萬支。 3.若價格相同則以交貨量比例為5:5方式辦理。 三、驗收及配送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合格日起24個月(含)以上。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交貨期限:本案採1次交貨,廠商應自接獲機關通知交付數量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備貨,並函文通知機關驗收。 (四)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 (五)配送期限及送運地點:經機關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曆天內,由廠商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機關指定之所有配送點。本案採1次配送方式,配賦地點以25處為限,配賦地點及配賦數量依本署通知辦理。 (六)廠商應於驗收交貨前至少7個日曆天,提供出貨相關資料之電子檔(依本署提供之電子檔格式欄位,包括品項、數量、出貨機構、批號、效期及備註等);倘延遲履約,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6‰計算逾期違約金,計算至提供出貨資訊之日止。 (七)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7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八)交貨產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相關注意事項: 1.交貨產品於機關驗收完成後、未送達各受配點前,廠商應負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其一切稅賦、運費及保管費用已計入契約金額。 2.廠商提供之倉儲場地應有必要之各項安全設施(如保全、警衛及保險等),且應善盡保管之責,如保管/運送期間有發生失竊、損壞或其他之情形造成產品短少或無法使用之情事,廠商應於7日曆天內無條件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3.若有緊急需求時,廠商應配合機關所提數量交貨驗收,並於運送期限內配送至機關指定之接收單位。 (九)後續擴充: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上限。 四、廠商資格及相關檢附資料 (一)產品證明文件: 1.產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2.產品仿單。 3.產品製造廠通過我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GMP/QSD)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產品報價規格單。 5.投標時,廠商應提供本案採購標的樣本2份。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式,其有關之專利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遲延履約之逾期違約金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20%),機關得立即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 若對本案規格有疑問請洽慢性組/嚴幸文(02-23959825分機375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本案標的
預估數量 1400000
單位
截標時間 109/05/1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淑芬/嚴幸文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1/3752
機關代碼
A.21.1
單位名稱
秘書室/慢性組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
劉淑芬/嚴幸文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1/3752
傳真號碼
(02)23959830
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 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 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5/11 17:00
開標時間
109/05/12 11: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依法取得之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醫 療器材)。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 、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 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品名數量及規格 品名:注射針具 容量:0.5ml 預估採購數量:140萬支 (一)規格:單支包裝,容量為0.5ml,針頭粗細為27G型號;針頭長度範圍為10-15mm且針頭應與針筒一體成型,適合單手操作。 (二)產品標示:針具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載事項須符合藥事法第75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單支外包裝上應載明品名、製造批號、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及「不得轉售」字樣。 二、決標原則: (一)本案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得標廠商以2家為上限,決標量總計140萬支。 (二)廠商需同時提供產品報價進行比價程序,報價低於底價者即列為得標廠商並以其報價為決標價(如有3家以上低於底價,則報價最低2家得標)。 (三)如僅1家得標廠商,即承作所有量。 (四)如得標廠商達2家: 1.以價格最低者取得第一序位優先供應權,價格次低者為第二序位,交貨量比例為7:3。 2.第一序位者,供應量為98萬支;第二序位者,供應量為42萬支。 3.若價格相同則以交貨量比例為5:5方式辦理。 三、驗收及配送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合格日起24個月(含)以上。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交貨期限:本案採1次交貨,廠商應自接獲機關通知交付數量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備貨,並函文通知機關驗收。 (四)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 (五)配送期限及送運地點:經機關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曆天內,由廠商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機關指定之所有配送點。本案採1次配送方式,配賦地點以25處為限,配賦地點及配賦數量依本署通知辦理。 (六)廠商應於驗收交貨前至少7個日曆天,提供出貨相關資料之電子檔(依本署提供之電子檔格式欄位,包括品項、數量、出貨機構、批號、效期及備註等);倘延遲履約,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6‰計算逾期違約金,計算至提供出貨資訊之日止。 (七)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7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八)交貨產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相關注意事項: 1.交貨產品於機關驗收完成後、未送達各受配點前,廠商應負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其一切稅賦、運費及保管費用已計入契約金額。 2.廠商提供之倉儲場地應有必要之各項安全設施(如保全、警衛及保險等),且應善盡保管之責,如保管/運送期間有發生失竊、損壞或其他之情形造成產品短少或無法使用之情事,廠商應於7日曆天內無條件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3.若有緊急需求時,廠商應配合機關所提數量交貨驗收,並於運送期限內配送至機關指定之接收單位。 (九)後續擴充: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上限。 四、廠商資格及相關檢附資料 (一)產品證明文件: 1.產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2.產品仿單。 3.產品製造廠通過我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GMP/QSD)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產品報價規格單。 5.投標時,廠商應提供本案採購標的樣本2份。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式,其有關之專利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遲延履約之逾期違約金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20%),機關得立即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 若對本案規格有疑問請洽慢性組/嚴幸文(02-23959825分機375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本案標的
預估數量
1400000
單位
截標時間
109/05/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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