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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
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
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依法取得之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醫
療器材)。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
、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
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品名數量及規格
品名:注射針具 容量:0.5ml 預估採購數量:140萬支
(一)規格:單支包裝,容量為0.5ml,針頭粗細為27G型號;針頭長度範圍為10-15mm且針頭應與針筒一體成型,適合單手操作。
(二)產品標示:針具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載事項須符合藥事法第75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單支外包裝上應載明品名、製造批號、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及「不得轉售」字樣。
二、決標原則:
(一)本案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得標廠商以2家為上限,決標量總計140萬支。
(二)廠商需同時提供產品報價進行比價程序,報價低於底價者即列為得標廠商並以其報價為決標價(如有3家以上低於底價,則報價最低2家得標)。
(三)如僅1家得標廠商,即承作所有量。
(四)如得標廠商達2家:
1.以價格最低者取得第一序位優先供應權,價格次低者為第二序位,交貨量比例為7:3。
2.第一序位者,供應量為98萬支;第二序位者,供應量為42萬支。
3.若價格相同則以交貨量比例為5:5方式辦理。
三、驗收及配送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合格日起24個月(含)以上。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交貨期限:本案採1次交貨,廠商應自接獲機關通知交付數量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備貨,並函文通知機關驗收。
(四)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
(五)配送期限及送運地點:經機關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曆天內,由廠商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機關指定之所有配送點。本案採1次配送方式,配賦地點以25處為限,配賦地點及配賦數量依本署通知辦理。
(六)廠商應於驗收交貨前至少7個日曆天,提供出貨相關資料之電子檔(依本署提供之電子檔格式欄位,包括品項、數量、出貨機構、批號、效期及備註等);倘延遲履約,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6‰計算逾期違約金,計算至提供出貨資訊之日止。
(七)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7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八)交貨產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相關注意事項:
1.交貨產品於機關驗收完成後、未送達各受配點前,廠商應負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其一切稅賦、運費及保管費用已計入契約金額。
2.廠商提供之倉儲場地應有必要之各項安全設施(如保全、警衛及保險等),且應善盡保管之責,如保管/運送期間有發生失竊、損壞或其他之情形造成產品短少或無法使用之情事,廠商應於7日曆天內無條件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3.若有緊急需求時,廠商應配合機關所提數量交貨驗收,並於運送期限內配送至機關指定之接收單位。
(九)後續擴充: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契約期間及契約期滿後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條件續約供應,金額及數量100%為上限。
四、廠商資格及相關檢附資料
(一)產品證明文件:
1.產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2.產品仿單。
3.產品製造廠通過我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GMP/QSD)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產品報價規格單。
5.投標時,廠商應提供本案採購標的樣本2份。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式,其有關之專利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遲延履約之逾期違約金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20%),機關得立即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
若對本案規格有疑問請洽慢性組/嚴幸文(02-23959825分機37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