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秘書室管理科採購組)
其他: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如果不及於114年底前決標時,履約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等級為地區醫院、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檢附證明文件)。
二、經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本署)審定為結核病認可檢驗機構(檢附證明文件)。
三、經國內或國外實驗室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之檢驗機構(檢附證明文件)。
四、具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2.具有相當設備。
其他:附加說明
*12/12更正公告:更新附件3外標封之招標次數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廠商需於投標時檢附相關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人員
(一) 計畫主持人(負責計畫督導、實驗室技術及品管、安全及訓練規劃等,並應參加定期結核病認可實驗室會議):至少需具實驗室主管或胸腔、感染等專科醫師以上資格,並具結核病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二) 實驗室品質負責人(監控品質管理系統之職責):由院方指派(品質醫檢師尤佳)。
(三) 實驗室技術負責人(負責計畫執行、報告核發及人員訓練測試等):需具醫檢師資格並具結核病相關檢驗操作實務經驗,具驗證資格(檢附證明)尤佳。
(四) 實驗室技術操作人員:需具醫檢師資格,並受過標準微生物操作訓練或結核病相關檢驗教育訓練(檢附證明),且應定期參加本署或本署認可或委託單位(如台灣醫事檢驗學會等)所辦理之人員在職訓練。
(五) 簽約後主持人如有更動,須經本機關同意後始得更換。
二、實驗室:每年應參加國內、外具公信力機構之結核菌各項檢驗投標項目之能力試驗至少1次以上,檢附試驗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