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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一、有關本案說明,請參照本案規格書。
二、本案規格附有答標書,為資格審查必要文件;請投標廠商依本案投標須知所述提供相關文件,併將本案答標書及前述文件放入標封內,以供審查。
三、本案規格略述:
(一).個人電腦之主機:525台。
(二).個人電腦之螢幕:525台。
(三).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供交貨之廠牌型號,如無提供交貨之廠牌型號者,視同規格不符。
(四).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規格佐證資料(如答標書所示),其文件無法證明其規格者,視同規格不符。
(五).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標案案號:LP5-105009,組別:個人電腦之主機,項次:第10項次之規格。
(六).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標案案號:LP5-105009,組別:個人電腦之顯示器,項次:第12項次之規格。
(七).需提供與本案個人電腦主機及顯示器連結之連接線。
(八).得標廠商應對本次採購案負全部成敗責任,並負責專案之進度掌控,若有問題應積極主動協調機關解決,不可推諉,造成進度落後。
(九).安裝及建置之進行會造成困難疑慮時,得標廠商應於安裝或招標時主動要求澄清,不可因循茍且致產生瑕疵而影響驗收進度及交貨品質。
(十).除機器原廠內附零件外,不得提供無品牌、無外包裝之散裝零件,所有軟硬體均需依機關規定安裝完成,所需零件、耗材均由廠商自行提供。
(十一).廠商施工進行前須先與接收窗口預定時間。
(十二).保固期間機關得視需求或其它緊急事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廠商到場了解狀況或處理,廠商須自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之時間為始,1日內處理完成,違者每逾1天(不足1天,以1天計),以新台幣3,000元計罰,每次計罰採獨立計罰。
(十三).廠商應提供免費送貨、安裝等服務。
(十四).廠商需檢附本案設備保固保證書,保固至109年12月31日。
(十五).貨品須為2016年1月1日(含)以後製造之新品,交貨時須檢附原廠出廠證明,若為進口貨,則須另檢1 附海關進口報單或海關進口證明。
(十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明書」(後者應併附該批次產品之「輸入商品合格證書」或「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影本,以上文件須載明型號。
(十七).本案分兩次驗收,第一次標的物配送前應先通知機關進行現場驗收,
第二次標的物配送安裝完畢後須請使用者確認簽收,並收集全部簽收單(正本)後發函本署報驗。
(十八).得標廠商應對其作業方法負完全責任,並隨時注意現場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得標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得標廠商負一切責任。
(十九).得標廠商應隨時清除本專案所產生之一切廢料、包裝、垃圾,以確保施作現場安全及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責。
(二十).違約金累計總額,以契約金額總額之20%為上限;違約金累計超過前開上限者,本機關除主張前開違約金外並得書面通知得標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違約情節,依政府採購法刋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十一).延遲之責任,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拒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故,廠商應提出證明,經機關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時限者,則不予計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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