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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係於「防疫中心」大樓原地重建拆除開工前,完成實驗室臨時辦公及建置工程與遷移作業。俾能持續執行法定傳染病檢驗相關業務,維持國家實驗室每年檢驗業務量,運作不可一日中斷。使用人數:本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七個實驗室及六個科、本署秘書室部分行政庶務人員及派駐廠商等共約160人將進駐臨時辦公及實驗室。本案完成後應達到之功能效益及產能:維持國家實驗室每年檢驗檢體大於10萬件業務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更正為是。
2.本案履約地點為中央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舊址(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於等標期間廠商如有意到場現勘者,敬請務必先來電預約,電話( 02 ) 2785-0513 分機 883 徐小姐,俾利預先安排現場勘查相關事宜。
二.本案前於第2次更正公告係僅補傳送:【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公告版)1110322 之電子檔。
三.請依本案附件2投標廠商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並請詳閱附件統包需求書、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採購組周小姐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得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請參閱本案附件2,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共同組隊之廠商家數不得超過5家,除須依前項規定分別檢附證明文件外,並應依「共同投標辦法」規定,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一份。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之規定,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經檢討為避免招標時訂定特定資格,影響到廠商投標意願,且本案將採統包工程發包,適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故將以評選機制進行評選出較有經驗及優良之廠商。
附加說明
一.本案前於110/12/08第1次更正公告摘述如下:
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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