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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續約;後續擴充期間每次1年,最多1次,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888,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資格標於台北市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採購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三)投標廠商須依「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規定,加入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公會會員證影本。本採購標的維護與「冷凍空調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相關,請詳閱本案附件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內容並檢附相關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前開公告“履約期限”欄位囿於字數限制,本案履約期限為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惟本案如不及於106年底前決標,履約期限則為自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
二、本委託案: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組隊投標。共同組隊之廠商家數不得超過3家,除須檢附依前項規定分別檢附證明文件外,並應依「共同投標辦法」規定,於投標時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一份。
三、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份數請檢附一式10份;與履約能力相關證明文件一式1份〈請詳閱本案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
四、本案資格標訂於106年10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時整於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開標室僅先辦理投標廠商資格審核,評選簡報時間由業務單位〈南區管制中心〉另行通知合格投標廠商依評選項目辦理評選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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