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陳國緯(02-27850513 #892)/李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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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pung331@cd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內全品項得依決標總價加計200%擴充上限,並視機關實際需求量通知廠商依其決標單價供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採購標的屬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應檢附醫療器材許可證(含仿單)、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及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若非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許可證影本外,尚應檢附取得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二、配合相關醫療法規,本案標的以取得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優先採購;國內目前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品項,得標廠商需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署辦理專案進口申請。
附加說明
一、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之採購規格及說明及契約內容;另本案履約期限囿於公告字數限制,請詳閱附件採購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之規定。
二、廠商提出投標資料如下:1.投標標價清單1份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檢附1式2份,並請與標價清單併同置放。2.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詳如上述廠商資格摘要及參考本案採購規格及說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投標廠商資格暨規格審查表。5.投標廠商授權書。
三、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投標廠商應檢附不以醫療器材列管相關證明文件。
四、對本案招標規格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檢驗中心陳先生02-27850513 #892;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李小姐02-23959825*378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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