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714/3775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DavidYang@cd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衛生福利部防疫中心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與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技術服務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2/05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2/08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註:如勾選本項者須符合GPA或ASTEP之標案使用)
(1)凡在國內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並為當年度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
(2)外國廠商,國籍須為▉「WTO政府採購協定」▉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締約國之一,並應領有中華民國建築師開業證書,投標時,得免附具當年度我國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但於簽約前仍應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相關投標資格及資格文件屬外國原文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 本案共有「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及「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劃」等技術服務,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均同。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並採固定費用方式辦理;投標廠商請於服務建議書章節中說明經費運用方式或組成(並請務必加入需求說明書附件13內容),但後續將不議價,而採議約方式辦理決標程序。
二、本案前於109年11月23日至27日辦理公開閱覽,經參考部分廠商書面意見,據以修正招標文件後,修正部分為:
(一)將「監造責任保證金」從2%提高至4%。(請詳本案契約條款第六條「二、(五)」)
(二)調整需求說明書附件3「防疫中心空間需求及面積」「實驗大樓」B1、1F、3F、4F、5F、8F、9F之部分內容。
(三)修正需求說明書「參、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及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服務費」有關「實驗大樓及歷史建築工程」部分,適用「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四類計費標準。
(四)修正契約條款第三條附件1「委託範圍及項目附件」一、(六),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提送「基本設計書圖」等供甲方依規定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實需總經費。
(五)補充需求說明書附件「抗蛇毒血漿製造流程」。
(六)另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9日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招標文件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第4條第2款及第5款與規劃設計需求書之參、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相關規定。
三、本案另設有獎勵金,請詳招標文件「評選須知」第肆、八點。
四、本署另訂於109年12月28日10時整於昆陽園區食品藥物管理署B201會議室舉辦公開說明會,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五、本案招標期間若有任何問題,或有現場勘查需求,請隨時聯絡:(02)2395-9825#3714(或0937877047),高先生。
六、本公告之開標時間係指資格審查時間(非議約決標時間),由本機關工作小組審查各投標廠商參加評選資格,政風室及主計室派員監辦,資格文件不符投標須知規定之投標廠商喪失其參加評選資格。如非具名投標建築師本人參加開標(資格審查)作業時,請攜帶授權委託書(如附件7)及身分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其他證明文件)備查。
七、廠商取得招標文件後如發現有檔案短少或破損無法讀取,請以電郵洽本案招標聯絡人楊先生確認(DavidYang@cdc.gov.tw)。
※第一次招標文件更正:本次更正未變動原招標文件內容,僅新增「需求說明書附件八」有關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有關平面圖、結構圖等資料,並一併檢附108年辦理之結構補強工程竣工圖,以供投標建築師製作服務建議書參考之用。
※第二次招標文件更正:本次更正未變動招標文件,僅更正不訂底價理由為採購法第47條第1項2款。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1-07T02:20:17+08:00
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714/3775
電子郵件信箱
DavidYang@cdc.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註:如勾選本項者須符合GPA或ASTEP之標案使用) (1)凡在國內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並為當年度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 (2)外國廠商,國籍須為▉「WTO政府採購協定」▉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締約國之一,並應領有中華民國建築師開業證書,投標時,得免附具當年度我國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但於簽約前仍應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相關投標資格及資格文件屬外國原文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 本案共有「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及「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劃」等技術服務,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均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並採固定費用方式辦理;投標廠商請於服務建議書章節中說明經費運用方式或組成(並請務必加入需求說明書附件13內容),但後續將不議價,而採議約方式辦理決標程序。 二、本案前於109年11月23日至27日辦理公開閱覽,經參考部分廠商書面意見,據以修正招標文件後,修正部分為: (一)將「監造責任保證金」從2%提高至4%。(請詳本案契約條款第六條「二、(五)」) (二)調整需求說明書附件3「防疫中心空間需求及面積」「實驗大樓」B1、1F、3F、4F、5F、8F、9F之部分內容。 (三)修正需求說明書「參、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及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服務費」有關「實驗大樓及歷史建築工程」部分,適用「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四類計費標準。 (四)修正契約條款第三條附件1「委託範圍及項目附件」一、(六),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提送「基本設計書圖」等供甲方依規定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實需總經費。 (五)補充需求說明書附件「抗蛇毒血漿製造流程」。 (六)另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9日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招標文件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第4條第2款及第5款與規劃設計需求書之參、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相關規定。 三、本案另設有獎勵金,請詳招標文件「評選須知」第肆、八點。 四、本署另訂於109年12月28日10時整於昆陽園區食品藥物管理署B201會議室舉辦公開說明會,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五、本案招標期間若有任何問題,或有現場勘查需求,請隨時聯絡:(02)2395-9825#3714(或0937877047),高先生。 六、本公告之開標時間係指資格審查時間(非議約決標時間),由本機關工作小組審查各投標廠商參加評選資格,政風室及主計室派員監辦,資格文件不符投標須知規定之投標廠商喪失其參加評選資格。如非具名投標建築師本人參加開標(資格審查)作業時,請攜帶授權委託書(如附件7)及身分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其他證明文件)備查。 七、廠商取得招標文件後如發現有檔案短少或破損無法讀取,請以電郵洽本案招標聯絡人楊先生確認(DavidYang@cdc.gov.tw)。 ※第一次招標文件更正:本次更正未變動原招標文件內容,僅新增「需求說明書附件八」有關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有關平面圖、結構圖等資料,並一併檢附108年辦理之結構補強工程竣工圖,以供投標建築師製作服務建議書參考之用。 ※第二次招標文件更正:本次更正未變動招標文件,僅更正不訂底價理由為採購法第47條第1項2款。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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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防疫中心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與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技術服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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