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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評估實際需求,得於109年11月16日前以原規格條件及決標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交貨數量上限為11件、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749,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標的:
(一)全罩式氣密膠囊型正壓生物性/化學性防護衣(下稱全罩式防護衣)含配件共5件。
(二)將5件全罩式防護衣(含配件)配送至機關指定地點。
二、履約期限:
(一)於109年9月1日前(含)完成備貨,並以正式公函通知機關驗收。
(二)於驗收合格次日起15日內(含)配送至機關指定地點(送貨簽收單如附件)。
(三)經機關評估實際需求,得於109年11月16日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規格條件及決標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交貨數量上限為11件,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74萬9,000元,廠商應自機關通知後30天內完成備貨,並於驗收合格次日起7日內(含)配送至機關指定地點。
三、投標時審查資格/規格文件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原廠正本型錄或彩色影本型錄(檢附影本者,若有疑義時,機關將請廠商提供正本查驗;若型錄未能顯示相關規格時,應檢附原廠補充之證明文件)。型錄及相關文件上需畫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次,如為外文應含中文對照翻譯,以供審標。
(三)投標保證書,保證全件全罩式防護衣皆由原廠統籌購買供應或製造,不得由投標廠商自行組裝,並承擔所有產品使用安全及性能上之責任。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廠商應檢具證明或切結文件保證於全案履約及保固期間有能力提供維修服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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